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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业主们没事找事,敢问大石桥街道办,谁见过这样的投票规则——“弃权票将在计票完成后记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请问这样操作之下,不管业主是否弃权,但弃权票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会制定出这样的计票规则?
都知道业主大会要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就必须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过半,并且表决的赞成票也要超过投票的一半才行,那么请问更懂此项业务的大石桥街道办:
你们的指导监督是以什么样的态度在指导监督,你们的指导监督是为了公平、公正、公开解决小区的问题,真正反映民意,还是要指导监督业委会用
“非常的方式”来硬行成功完成表决,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是否如街道办领导之前惯用说法:你们觉得违规,你们就去法院起诉?那你们指导监督的意义何在呢?你们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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