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小区近日保安强制要求人们进出刷脸卡,不知道是违
旭光小区近日保安强制要求人们进出刷脸卡,不知道是违法、违规还是依法?!大家评评!小区都这样的吧,随意进出肯定不得行哦 防止盗窃,不好吗 高档小区都这样吧 怎么从来没有叫我进出必须刷脸呢?
旭光小区有的门过人或者电瓶车是一直开着的。
有的只过人的是需要刷脸才能打开的。你是业主都录了的,对着照一下不行?
再说,很多年了。眉山各大小区都是刷脸的,很多新小区你刷不开是不会让你进,祖宗十八代都要问的,这也是保安对业主负责撒?为啥到你这就不行了? 陌生人进不去了! 我就没有录入,我都是刷卡 兜兜里有糖. 发表于 2024-9-2 05:06
怎么从来没有叫我进出必须刷脸呢?
旭光小区有的门过人或者电瓶车是一直开着的。
有的只过人的是需要刷脸才 ...
会不会人家不是嫌麻烦,是感觉隐私可能会受到侵犯呢? 浪吧啦 发表于 2024-9-2 11:04
会不会人家不是嫌麻烦,是感觉隐私可能会受到侵犯呢?
考虑下为啥会强制刷脸才是原因,以前我们小区外卖车也可以随便进去,现在不让进了为啥?因为被盗100多万!什么年代了普通人有啥隐私,你手机每个应用一天访问你相册几十次。 代开心 发表于 2024-9-2 14:45
考虑下为啥会强制刷脸才是原因,以前我们小区外卖车也可以随便进去,现在不让进了为啥?因为被盗100多万 ...
所以,我没有反抗啊,只能享受啊,没毛病吧 浪吧啦 发表于 2024-9-2 11:04
会不会人家不是嫌麻烦,是感觉隐私可能会受到侵犯呢?
在国内,你还要隐私是不是?
再说,现状就是这样,刷脸在哪里都是,不止是这个小区撒 兜兜里有糖. 发表于 2024-9-2 18:24
在国内,你还要隐私是不是?
再说,现状就是这样,刷脸在哪里都是,不止是这个小区 ...
好像你说的很对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小区物业要采集人脸信息,强制要求业主通过人脸识别进出小区,业主是否可以拒绝?
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温馨提示
个人信息采集者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公民个人要提高自身信息保护意识,妥善处理个人信息,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它是通缉犯,肯定不想做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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