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祸”还是路的“错”?
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有三步骤: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明确赔偿。近日,仁寿县的一位村民在村道上驾驶三轮车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近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驾驶三轮车跌入水渠
找“路”“渠”索赔36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径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王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路”“渠”无责
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的,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处理对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得到提倡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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