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
私下偷偷用压岁钱购买手机
拆封使用后
还能退货么?
本期法庭纪实
关注一起手机引发的纠纷
2021年3月初,13岁的小符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在校外一手机店以699元价格购买了红米手机一部。
购买手机后,小符父母发现原本每天晚上九点半到十点就能完成的作业,小符要做到晚上十二点左右,且因为偷玩手机到凌晨,第二天上课状态明显变差,多次被老师批评。
3月26日晚,小符偷玩手机时被父母发现,当场将手机没收。第二日下午,小符父母带小符到手机店,提出小符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手机对小符学习影响很大,强烈要求退货退款。
手机店则以并不知晓购买人系未成年人、无明文规定手机不能卖给未成年人、手机已经被用过为由,拒绝退还手机款。
双方争执不下,小符父母诉至洪雅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笔手机买卖交易无效,手机店返还购机款6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符13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花费699元购买手机属于大额消费,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买卖合同才有效。但本案中小符的监护人表示不同意、不追认,要求确认交易无效。
且本案中未成年人购买的物品是手机,从手机本身具备的功能及使用目的来看,除购买手机本身产生的费用是明码标价的外,使用手机过程中还会产生诸如话费、流量费等不可预知的费用,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无法在其年龄和智力范围内判断的。且小符所购买的手机是智能手机,智能手机未经有效筛选接收到的信息具有多元性,这是未成年人的智力范围所不可控的。
最终,洪雅县法院判决双方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小符返还手机,手机店退还购机款。
案件承办法官王雪梅特别提醒
各位经营者应注意: 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如遇未成年人消费,应征得其监护人许可。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应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或者不符合其年龄、智力的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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