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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眉山男子买来住了十多年的房子,居然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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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虎子007
时间:
2021-12-24 17:09
标题:
眉山男子买来住了十多年的房子,居然不是自己的?
自己买来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一直没有过户,没想到,好好的房子却被卷进了原房东的债务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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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仁寿男子的这一“奇遇”,以自身的“肉痛”经历,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没有“白纸黑字”做保障,就别怪生活给你无情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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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原告彭某购买了杜某的房子,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当即给付了全部房款。杜某当月也交付了房屋,该房屋彭某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彭某多次催促杜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但至今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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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杜某夫妇因一起借贷纠纷被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杜某向原告张某等人还款200万元及利息等。后杜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杜某名下的该处房屋。彭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继而提起本次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该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彭某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购买、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长达十多年,但却未积极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或者发函等方式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买受人有过错的情形,其无权基于无过错买受人身份排除执行。
秉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宗旨,承办法官组织三方友好协商,找到张某等人,从情理角度和实际拍卖房产的时间长度、诉讼成本等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进行调解,以彭某代杜某夫妇偿还张某等人借款4万元,再由彭某向杜某夫妇追偿代付的4万元结案。彭某保住了自己的房子,张某等人追回了部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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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官释法
上述案件中,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积极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或者发函等方式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买受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权利情形的,应认定买受人有过错,无权基于无过错买受人身份排除执行。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
水中丛林1
时间:
2021-12-24 18:16
闹心!
作者:
雪海之梅
时间:
2021-12-25 07:04
这才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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