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青岗乡盘龙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违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地群众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经庭审,被告人李某某在龙水河龙马镇培堰村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鱼,非法捕捞鲤鱼1条、白条鱼71条、鲫鱼14条,共计8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巡回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等环节,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项举证、质证、辩论,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认真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
巡回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修复方案开展增殖放流规格10厘米左右的鲫鱼500尾、鲢鱼1000尾、鳙鱼1000尾。对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青岗乡盘龙村8组居民 王虹政:“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自己主动去深入了解这方面的一些政策,今天让我了解到了非法捕鱼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后我将更加自觉的去保护我们村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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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岗乡盘龙村党总支部书记 蔡兵:“此次审理对我们全村村民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村民的宣传力度,大家共同提高保护我们生态环境的意识,为我们河流的生态平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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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长江流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10年(含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的禁渔期)为禁捕时间,我县境内除养殖水域外的其他所有天然水域(含政府划定的禁渔区水域)为禁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