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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挪车获刑记”(内附视频)| 法庭纪实第87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年年    时间: 2022-11-7 13:36
标题: “挪车获刑记”(内附视频)| 法庭纪实第87期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因停车位紧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虽小,更要冷静处理。仁寿县一男子,因被要求挪车与人争吵并将人打伤,赔款8万还被法院判处刑罚。逞一时之快,悔之晚矣。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因停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1年11月14日,晚上9时许,辜某某开车到仁寿城区一小区看望朋友。辜某某并非该小区业主无固定停车位,进入地下停车场后,因找不到空车位,他将车停在过道上,便到朋友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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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某某停车点简略示意图


晚10时许,小区物业人员电话联系辜某某下楼挪车。辜某某到地下停车场后,认为自己的车并没有挡住其他车辆通行,拒不挪车,并辱骂物业人员。

路过的小区业主刘某及其母亲舒某看不过眼,指责辜某某不该乱停乱放车辆。

随着语言过激,双方争吵逐渐激烈,从些许拉扯,演变成肢体冲突。

晚10时40许,被打伤的刘某报警,称自己和母亲因停车纠纷被打伤,并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鉴定,刘某受二级轻伤、舒某某受轻微伤。

11月23日,辜某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了其殴打刘某、舒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庭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辜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舒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法庭上,辜某某对自己打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陈述,下来挪车后觉得物业喊挪车,以及刘某、舒某某说话的语气不好,心里有气,自己并不是故意引起纠纷。

法院根据被告人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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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停车本来是再平常不过的小事,最终因逞一时之快,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件承办法官彭冬梅表示,“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心平气和,该挪车就挪车,冲突就不会发生。教训是深刻的,每个人在日常的生活中都应当遵纪守法,遇事冷静对待。但愿广大群众都给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

END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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