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加强消费教育引导
更好地促进我市消费领域市场
健康发展、诚信自律
市消委会发布
2022年度消费维权案例
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化妆品过敏引纠纷 消委维权助退款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爱上海化妆品可以让生活变得更美,但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要先在手背或耳后等地方试用,一旦发现有过敏反应就不要使用。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找商家维权能有据可依。
案例二:网订房间遇加价 既失诚信又违约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案例三:理疗按摩引纠纷 商家退还预付款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杨大爷经朋友介绍到青神县某理疗店免费体验,接受了头颈部、背部经络按摩等服务。杨大爷被按摩技师热情周到的服务打动,充值7740元。在接受几次理疗后,杨大爷因生病住院治疗,医生建议不做理疗按摩。杨大爷的家人找到理疗店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理疗店表示不退款,由其家属进行消费或扣除20%的违约金后再退款,于是杨大爷的家人向青神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要求退还预付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案中,理疗店系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后因杨大爷身体原因医生建议其不要理疗按摩否则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杨大爷与理疗店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理疗店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一来杨大爷之行为不属于违约,二来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扣除违约金要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杨大爷有权要求理疗店退还剩余费用。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预付款方式的消费,比如理发店、健身房、理疗店等,并且这类服务往往不会签订书面的协议,很多人基于服务人员的介绍及价格考虑,往往会选择一次购买长期的服务,然而,其中不乏有些店家借着开店的名义收取预付款,在收到钱后,短暂经营一段时间就跑路,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本案中杨大爷还比较幸运地退回了剩余款项,而现实生活中难以追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款方式的服务时,保持清醒,购买时根据自身的情况酌量购买,避免出现维权困难的情形。同时,若经营者要预防消费者违约情况,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进行相关约定并提前告知消费者。
案例四:收取酒水服务费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案例五:酒店脚灯伤到孩子 消协调解促和解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该投诉后,洪雅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查,酒店因疏忽未对房间设备检查到位,导致小朋友因触碰受伤,酒店及时给予投诉人进行了换房,并建议带小朋友就医,后因其他原因未当时就医。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酒店给予赖先生730元的赔偿。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该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酒店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主体责任。因其管理疏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入住旅客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仅一周岁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有监护不当,可相应减轻酒店方责任。庆幸的是本案中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该处理结果也起到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案例六:雪糕内暗藏异物 消协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案例七:预付消费退款难,消委助力追余款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 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现经营者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无法再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将消费者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及承担消费者合理损失的义务。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首先要辨别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切莫贪图便宜中了经营者的超低折扣的圈套,其次,遇到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的情况,要及时投诉维权,涉及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八:美容院退款难 市消委来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5日,眉山市消委会接到东坡区消费者彭女士投诉信,投诉在某美容院购买的UD洗面套盒产品,使用后皮肤有刺痛、起皮、泛红现象,且在使用的套装护理液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合格证、成分等标识,怀疑是三无产品。彭女士找到某美容院要求中止服务并退回未消费的相应费用,美容院答复不予退费只能换产品,彭女士非常气愤,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工作人员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消费者彭女士2021年在该美容院开展产品服务促销时花费24450元购买了UD除皱脸部皮肤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共计4套,并将购买的除皱护肤产品由美容院保管。消费者在接受第一套服务共计18次护理后,出现了脸部皮肤刺痛、起皮现象,2022年11月消费者提出不做该项目,要求退款,该美容院表示不能退款,只能更换价值相同的项目消费。消费者表示要向相关组织投诉后,该美容院丢掉了保管的化妆品3套,且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在组织双方调解时经营者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给消费者退款或更换其他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彭女士未使用的3套UD洗面产品共计56次,现金18338元;已使用的1套UD洗面产品以10次其他项目抵扣。消费者表示满意。经营者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转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另案处理。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某美容院不能提供向消费者销售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并擅自扔掉消费者存放的化妆品,导致无法查证该化妆品是否是合格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等,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加之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不适问题,故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要求X美容院退款、更换其他产品以及赔偿损失。
日前,很多美容院以所谓“知名品牌”化妆品以及开展优惠活动为由,推荐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多套产品,有的甚至以劣充好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和接受美容服务时要仔细,查看化妆品标签,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名、产品合格证及注册、备案编号及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不要盲目、冲动消费。
案例九:租售3D眼镜不合法 消委呼吁影院重诚信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例中,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不得以“注重公共卫生”为由,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东坡区消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影院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举措,值得点赞。
案例十:会员卡不能激活 消委出面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9日,洪雅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娱乐场所花费200元办理按次数收费的会员卡,现被经营者告知剩余的8次娱乐项目不能激活,需要再充值费用才能使用。消费者则认为不合理,要求激活会员卡,经营者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遂向洪雅县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洪雅县消委会非常重视,庚即找到经营者了解情况,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将消费者剩余8次的会员卡激活。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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