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驾驶川Z35***号大型汽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龙滩大道与天府大道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赵某驾驶川G77***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旁边一名驾驶员在驾车途中突然减速围观路边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后车追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