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一
东坡区某加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坡区某加气站的员工正在对一气瓶瓶身无电子识读标志和无有效法定检验报告的车辆进行充装,车主涉嫌提供假冒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加气站员工也不能提供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市局执法稽查科收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加气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存在部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未上传“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记录的情况;2、存在部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没有记录的事实;3、存在曾多次向超过有效检验日期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车主涉嫌提供伪造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这一违法线索已移送至东坡区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气站作出了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邓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名中年男子在洪雅县古玩市场销售90年代假“五粮液”,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邓某库房内查获85年、88年“五粮液”共6个品种76瓶。经查,邓某从2021年至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进的上述五粮液陈年老酒,总共购买了约80件(每件6瓶),购进价格约8000元。邓某自述当时在买这些酒时供货商提前告知过该货品是假冒陈年老酒,他仍购回并放在自己古玩摊位上冒充85年、88年“五粮液”陈年老酒销售。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剩余“五粮液”进行了扣押,随即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邓某销售的“五粮液”均系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邓某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
案 例 三
洪雅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卷案
案情介绍: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部分火锅店以低于市场成本价购进速冻肥牛卷,2023年2月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洪雅县某火锅店的速冻肥牛卷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检出鸭成分、黄牛成分。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厨房内冰柜内发现速冻肥牛卷(现场称重13.8斤)和速冻调理牛肉(6袋,3.5Kg/袋),经当事人厨师长王某确认速冻肥牛卷是用速冻调理牛肉自己制作的,冰柜内的速冻肥牛卷、速冻调理牛肉和抽检速冻牛肉卷为同一批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开业起就以单价19.75/斤(790元/件)的价格从成都海霸王市场内的某食品供应链处购进230余件掺杂掺假的“肥牛卷”,并以7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案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洪雅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 例 四
东坡区某皮肤健康管理中心违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2年11月11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某皮肤健康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利多卡因盐酸注射液”等药品和“注射用透明质酸”等医疗器械、部分类似注射用透明质酸的产品无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和产品资质证明材料,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的情况下购进“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等药品共计43盒;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乔雅登的透明质酸”“伊妍仕少女针”等医疗器械共计15种,其中6种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其余9种医疗器械属于国产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说明购进来源。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法证明药品、医疗器械来源渠道合法,采购使用乔雅登透明质酸等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0元、没收查封扣押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五
眉山市东坡区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28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眉山市东坡区某药房销售的“活血舒筋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中无法查询到药品相关信息,怀疑为假药。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活血舒筋丹”4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2023年1月30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将扣押的“活血舒筋丹”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该药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西药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主要成分不符,为假药。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在未收集审核供货方资质、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检验报告书、未开具药品购进票据的情况下,全程进行网络交易,分别以28元/瓶、14元/瓶的价格累计购进“活血舒筋丹”2700余瓶,又以55元/瓶、4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且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交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 例 六
天府新区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未按要求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报检,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报检,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仍未按《监察指令书》要求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该电梯。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七
仁寿县某机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多孔砖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13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仁寿县某机砖厂生产的烧结多孔砖进行监督抽查(复查),抽检结果为:抗压强度平均值(技术要求≥10.0MPa,检验结果为8.9MPa)、泛霜(技术要求不允许出现严重泛霜,检验结果为严重泛霜)、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中孔洞尺寸(孔宽技术要求为≤13mm,检验结果为15mm)均不符合GB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标准,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烧结多孔砖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共生产了14000匹砖。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除抽检外的13940匹烧结多孔砖,并给予当事人罚款8737.8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八
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7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餐饮行业开展反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饮店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理结果: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 例 九
东坡区某影院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春节期间,有消费者举报某影院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影院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影院以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十
彭山区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彭山区某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在其药品展示柜内发现“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但在该药店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发现尚未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栓33盒。经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该药店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40盒。为规避执法检查,商家未在药品展示柜内展示“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样品及公示价格。当有消费者询问时,便从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取出药品,并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共计7盒。12月初,“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进货价均为2.2元/盒左右,销售价均为3元/盒-4元/盒。该药店在进货价未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将销售价从3元/盒左右大幅度提升至12元/盒,进销差价率从43%提升至275%,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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