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带货”、“打PK”、“榜一大哥”等词眼随着网络直播进入大众生活,成为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种娱乐方式。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直播这一“江湖”里,人们的社会交往也催生了一些恩怨纠纷,最近东坡法院永寿法庭便受理了一起因“直播PK”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
【词条解释】
“直播PK”:两个直播间主播以“挑战”的方式进行连麦互动,直播界面一分为二,同时显示两个主播的画面,两方粉丝进入同一个直播间,以PK的这几分钟内粉丝送的礼物兑换相应音浪多的主播获胜。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平台主播,因常与其他主播PK,便托朋友(被告)帮忙刷礼物,并陆续向被告转账7万余元用于平台充值购买礼物,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获得礼物的数量远远不足,向被告要求返还4万余元未果,遂提起诉讼。
爱上海本案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后,便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作调解工作,原被告虽有初步共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查明关键事实,经原告申请,承办法官向相关平台公司发出调查令,以查询原告及直播间账户的打赏记录。随后,案件按期开庭,原被告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人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以每一场直播刷礼物200元为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承办法官核实证据后,认为案件的调解基础尚佳,便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双方调解成功,被告向原告当庭支付3.1万元,纠纷圆满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爱上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官有话说
在参与网络直播活动时,不论是作为观众、还是主播,亦或是其他角色,都应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秉持文明、诚信、友善等的良好价值观健康娱乐,同时,网络直播现状纷繁复杂,亦要保持警惕,提高财务安全、人身安全保护意识,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学会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东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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