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却因乘坐人的一个“开门杀”撞倒了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东坡法院承办法官高效判决及时“叫停”该起纠纷。
基本案情
爱上海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车辆行驶至东坡区某街道外机动车道内停车,周某某开启右后门与原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任。随后,原告朱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住院4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约4万元,同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等共计赔偿17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作为驾驶员,没有对车辆进行安全停靠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被告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没有观察来往车辆情况下开门导致事故发生;考虑到被告李某某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原告朱某某13万余元;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5千余元;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1万余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爱上海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爱上海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有话说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爱上海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频发,如何有效避免成为了人们的焦点问题。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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