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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金象、北京烨晶诉华鲁恒升“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白脚花狸猫    时间: 2023-12-6 09:43
标题: 川金象、北京烨晶诉华鲁恒升“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川金象、北京烨晶诉华鲁恒升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入围最高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爱上海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4日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将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其中案例3:川金象、北京烨晶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

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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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这不单单是石油化工领域的标杆,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标杆,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历史意义十分重大!

投票时间截止到12月24日,每日投票次数不限。扫描上方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均可参与投票请动动手指头,为我们投票吧!





案例3:



爱上海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



基本案情: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四川某化工公司同时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技术秘密。尹某某曾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和四川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系上述专利发明人之一并参与有关技术秘密研发。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与宁波两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宁波两公司分别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两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专利技术方案及其他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帮助修改相应技术图纸并给予高额报酬,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尹某某多次前往山东某化工公司施工现场排查问题、提供技术指导。2014年4月一条生产线进入试生产,至2020年5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利用该条生产线生产、销售蜜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此在广东和四川两地法院分别提起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两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内的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两地一审法院均判令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赔偿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求,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亿元。



推荐理由: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专利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1.2亿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技术秘密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9800万元,是法庭继2021年“香兰素”案判赔1.59亿元后再次针对技术秘密侵权作出高额判赔。同时,两案通过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和范围,责令被告限期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大型侵权生产线,以体现停止侵害的彻底性,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案涉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作为侵权人之一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





百亿金象 百年金象 奋斗者的金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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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海供稿 照片 | 北京烨晶 饶丹

排版 | 党群部文宣办

编辑 | 王冯冯

编审 | 肖俊辉 郭林 刘守涛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川金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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