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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眉山市2023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猫猫咪    时间: 2023-12-14 09:16
标题: 眉山市2023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眉山市2023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丹棱县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应当批准未经批准兽药案

2023年3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对兽药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公司正在销售的一个兽药品种存在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现象。丹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个兽药品种存在超过质量保证期,且还存在假兽药现象。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丹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没收涉案药品11.36千克,违法所得440元,处罚款2635元,罚没款合计3075元。


仁寿县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劣种子案

2022年,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种子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送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后,纯度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收到检验报告后,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作物种子40公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20元。


眉山市东坡区某农业技术服务加盟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在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一个农药产品由于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明值,并检出说明书未标注的成分,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产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系假农药。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农药产品,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50元。


眉山市彭山区李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3年7月,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向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眉山市彭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购买农药和肥料(叶面肥),进行分装、混合后以农药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没收其购入的原料农药及肥料以及分装包装袋及标签,没收违法所得7935元,处罚款80000元,罚没款合计87935元。


丹棱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案

2022年11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联合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中存在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丹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1150元。


眉山市东坡区某家庭农场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经营案

2023年10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的鱼饲料为“三无产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对线索开展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将正常的鱼苗开口料拆包、分装,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现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正常购入的鱼苗开口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并通过其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463.55元,处罚款2100元,罚没款合计7563.55元。


洪雅县某兽药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3年4月,在全市联合交叉执法检查洪雅县农资经营市场时,联合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时发现存在超过《兽药经营许可证》备案范围的生物制品现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兽药经营许可证》备案范围的兽用生物制品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罚款620元,罚没款合计628元。


仁寿县某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门市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案

2023年,在农资市场联合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存在限制性农药产品和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7元,处罚款7400元,罚没款合计7437元。


青神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3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组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市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农药产品中有限制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没收经营的限制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140元。


仁寿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3年3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中存在已过质量保证期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认定为劣兽药。仁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劣兽药,处罚款2200元。

来源:http://www.ms.gov.cn/info/5471/11592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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