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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零容忍!彭山公安捣毁一涉黄窝点 [打印本页]

作者: 沉没    时间: 2023-12-27 09:21
标题: 零容忍!彭山公安捣毁一涉黄窝点


整治一批治安乱点

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

进一步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近日,彭山区公安分局凤鸣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行业清理整治行动中,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行政拘留违法人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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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鸣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辖区某按摩店涉黄线索,立即对该场所进行线索分析和研判,适时开展打击。

近日,派出所组织民警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挡获张某某和付某某2名违法嫌疑人员。

另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某与付某某进行过两次性交易,且付某某在2016年因卖淫被东坡公安打击处理过。


目前,张某某与付某某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二日。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寿乡金盾」


作者: 乐山柚子    时间: 2023-12-27 19:35
众生皆苦,唯有自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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