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2023年长江流域
“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洪雅县何某某禁渔区使用刺网捕捞案
2023年7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青衣江视频监控巡查中,发现有人在青衣江止戈镇段下网,立即组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处置。现场挡获正在收取渔获物的何某某以及网具两张、渔获物0.33kg。经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立案调查,何某某使用的网具为三层刺网(农业部禁止使用),作业地点为天然水域。由于其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多部门联合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在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开展赔偿性增殖放流基础上作出没收渔获物(放归青衣江),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黄某某在禁渔区电鱼案
2022年11月,当事人黄某某在东坡区清运河尚义镇段电鱼被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查实,黄某某使用电鱼器在十年禁捕水域电鱼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丹棱县李某使用投射箭铦耙刺在禁渔区捕捞案
2023年6月,当事人李某在思蒙河使用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时,被开展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经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立案调查,其使用的捕捞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渔具投射箭铦耙刺,当事人作业的思蒙河(为十年禁捕的天然水域)。当事人在十年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多部门联合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当事人主动于作业河段开展增殖放流弥补其对渔业资源造成危害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捕鱼工具,处罚款1000元。
眉山市彭山区陈某在禁渔区电鱼案
2022年9月,眉山市彭山区渔政协助巡护队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毛河谢家街道段使用电捕鱼器电鱼,立即通知派出所将其挡获,并锁定当事人信息。眉山市彭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通过购买相关配件自己组装电鱼器,在毛河(天然水域,十年禁渔区)电鱼(无渔获物)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经多部门联合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在当事人主动于岷江开展增殖放流弥补其对渔业资源造成危害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电鱼工具,处罚款2000元。
仁寿县张某某使用地笼网在禁渔期捕捞案
2022年6月,当事人张某某在宝马河珠嘉镇段收集地笼网中渔获物时被仁寿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挡获。仁寿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对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网(为四川省公布的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捕捞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经多部门联合查实,当事人在春季禁渔期(眉山市天然水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地笼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款1200元。
洪雅县周某使用定置延绳滚钩耙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2023年5月,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接群众举报,现场挡获在青衣江洪川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段投放渔具的周某。经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的是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的定置延绳滚钩耙刺,且作业水域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和四川省春季禁渔期。由于该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移送公安机关后返回要求开展行政处罚。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并实施了渔业生态修复。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没收捕捞渔具,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余某某在禁渔区使用可视锚鱼器进行捕捞案
2022年11月,当事人余某某在醴泉河东坡区段(属于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锚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挡获鱼钩7个的可视锚鱼竿1根(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渔获物3条,总重2.455千克。经东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查实,余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4次,共捕捞渔获物9千克。其行为涉嫌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洪雅县王某某等四人在禁渔区电鱼案
2023年9月,洪雅县公安局在开展禁渔巡查中挡获王某某等四人正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挡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1条、石青蛙5只。经洪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查实,王某某等四人使用电鱼工具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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