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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哦豁!眉山这三家公司污染环境,最后全部遭了! [打印本页]

作者: 矮冬瓜    时间: 2024-4-7 10:16
标题: 哦豁!眉山这三家公司污染环境,最后全部遭了!



案例一

洪雅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3年8月26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洪雅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两条建筑陶瓷(地板砖、内墙砖)生产线正常生产,脱硫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涉嫌不正常运行:1.现场开展通标测试,SO2标气浓度为236.52mg/m3,200秒的通标浓度为211.44mg/m3,误差为-8.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5%的通标误差要求;NO标气浓度为494.07mg/m3,200秒的通标浓度为459.05mg/m3,误差为-5.8%,不符合±5%的通标误差要求。2.现场开展颗粒物分析仪校零和满量程测试,满量程校准误差在20%左右,超过校准误差在±2%内的规范要求。同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相对误差为-40.6%,二氧化硫相对误差为-52.5%,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比对不合格。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均值分别为47.3mg/m3、59mg/m3、102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44.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东坡区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2023年12月2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因中空玻璃生产线频繁故障,重新采购一套用于置换原有生产线的中空玻璃生产设备。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新设备使用期间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涂胶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8.9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仁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喷塑工序生产时未使用配套的VOC污染治理设施案

2023年12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仁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大气帮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正在喷塑面包炉内进行标志杆喷塑生产,未开启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根据该公司环评报告表规定,喷塑固化有机废气应该通过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引入到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眉山生态环境



作者: 东风坡    时间: 2024-4-7 11:16
捡到篮子就是菜的恶果,这种公司在眉山数不胜数
作者: 651625344    时间: 2024-4-7 15:02
吃柿子检软的吃,原来复盛乡观音场那个山顶的最大污染地方,就没有看见你们去关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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