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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藏烟花爆竹,眉山一老板儿遭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忆从前    时间: 2024-5-7 10:19
标题: 私藏烟花爆竹,眉山一老板儿遭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不但具有极大安全隐患

会涉嫌违法犯罪!!!

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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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东坡分局松江派出所在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商铺内有藏有烟花爆竹的包装纸。经巡线追踪,在商铺老板住宅内查获烟花20组,鞭炮40余件。

经核查:该商铺经营者郑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并移交民爆公司托运处置。

目前,现场隐患已消除,违法人员郑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01

非法销售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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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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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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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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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引发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可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要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可获得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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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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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东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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