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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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朋友圈的并不是朋友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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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9天,呵呵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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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居眉山 发表于 2021-11-21 14:16 这个确实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制定法律的本质和初衷应该是:化解潜在矛盾,预防震慑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 |
IP: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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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网络公共场合(朋友圈,大群)辱骂别人,不只是公职人员。私下和家里人发牢骚就算了嘛,还发出来,咋个不遭嘛。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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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放弃朋友圈了,发那干嘛?哪有啥朋友。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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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汉 发表于 2021-11-20 18:22 有天中午,我在老城区育才东街附近办事,停了大约2个小时被贴了单,当时也很郁闷后来在手机上查询说我是第一次违停,没有罚款也没有扣分。经历了这次违停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此处再不能乱停车了。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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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居眉山 发表于 2021-11-21 14:16 微信朋友圈相比于抖音视频,这个传播速度和范围真的是,小巫见大巫。 |
IP: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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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很有法学上的争议,部分法学家认为是新的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面装,朋友圈虽然属于公开发表,但是知晓范围特定,而且几分钟删除未见有恶劣后果,从常理来说一般被处罚的都会有几句抱怨,法律是约束人的最低要求,我们不能用一个理性人的标准去衡量法律约束的对象,此种情况一般给予训诫警告即可,网上查查公开骂其他执法部门未有见到此种处罚的 |
IP:四川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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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缘君 发表于 2021-11-20 09:30 朋友圈也不都是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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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停车就应该罚,辱骂交警更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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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啊。 |
IP: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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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季节 发表于 2021-11-20 09:26 朋友不背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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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汉 发表于 2021-11-20 18:22 感觉你是行走的五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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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簧压的越紧弹的越高。 |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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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胳膊拧大腿,就是要你杀鸡儆猴。冲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