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3年5月30日,付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某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廖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付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二:2023年6月21日,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国道245线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路段时,在前车正在超车的情况下,加速从前车左侧强行实施超车,完成第二次超车后在逆向车道上将前方左转弯的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山公安交警依法认定:刘某某违反超车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处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
交警提示:强超强会,危险增倍,行车过程中请注意保持安全车距,切勿盲目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