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近日,眉山市洪雅县法院对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模板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某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了工程款64万余元。郑某某收款后,未按承诺付清民工工资,并在拖欠47名民工工资累计12余万元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逃匿。洪雅县人社局在郑某某住所张贴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郑某某及时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后郑某某仍未支付。
2020年8月,郑某某被抓获归案。诉讼中,郑某某为争取从宽处罚,主动付清了拖欠的民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诉讼中主动付清了拖欠的民工工资,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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