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某与夏某都是有养猫爱好的年轻人。铁某有只公猫“灰灰”,夏某有只母猫“欢欢”。
爱上海两只猫到了发情期,今年3月,钱某与夏某在“闲鱼”上因为猫配种事宜相识。第二天,夏某将猫咪送至铁某处配种,并寄养在铁某家49天。
夏某支付给了铁某800元营养费,双方口头约定:母猫生下小猫后,夏某交给铁某一只猫崽,铁某退还800元营养费。
后来,夏某的母猫“欢欢”生下8只猫崽。经两人协商,夏某同意铁某退还800元并选猫崽一只。铁某指定要其中一只叫“小紫”的猫崽。双方约定好了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爱上海到了交付时,夏某却称因为女朋友不同意,不愿意交付小猫。铁某一气之下在网上曝光夏某甚至报警,双方纠纷不断升级,小猫崽的归属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铁某诉至彭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交付小猫崽,若不能交付,则赔偿损失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