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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2000********,**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9月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30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幼保健院诊断,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患有HIV。2021年8月—2021年9月3日,阿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通过雷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9月3日凌晨1时许,阿某某通过雷某某介绍,在徐某某停放在仁寿县普宁街道石莲路西侧距红星路70米的非机动车道上川Z1****号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与x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收取其嫖资500元。
9月3日凌晨4时许,阿某某通过雷某某介绍,在j某某位于仁寿县**小区**单元**号家中从事卖淫活动,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收取其嫖资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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