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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2年3月1日,张某驾驶川ZD35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245线,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检查;经查,张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限重重量15870KG,实测总重16500KG),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处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3日,汪某驾驶川Z370XX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245线,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检查;经查,汪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限重重量24045KG,实测总重26800KG),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处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3日12时12分许,李某驾驶川F576XX大型汽车行驶至金象大道与洞子口路路口时,被眉山交警二大队民警检查;经查,李贺伟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限重重量31000KG,实测总重32050KG),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处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来源:眉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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