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某小区一栋楼房共七层14户住户,案件原、被告均系该单元住户。在2019年,该单元住户就开始动议本栋楼安装电梯事宜。
2020年10月10日,单元内12户业主表决同意安装电梯,1户业主不同意,1户业主不同意也不反对。后,12户住户签订了《电梯安装协议书》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委托某机电公司作为本楼栋电梯增设的建设主体。
上述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7日在本栋楼底楼进行了公示。
2020年11月25日,业主代表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合同书》。
2021年1月7日,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单元电梯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批复同意该方案。
但在2021年5月21日电梯公司进场施工时,被告坚决阻挠正常施工。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原、被告为相邻方,承办法官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长达3个月的背对背协调、面对面调解,让业主就增设电梯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
目前,该楼栋已经在正常加装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