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东坡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某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主营表面处理特殊化学品、机械零配件等,2019年以来该公司员工在利用硫酸镍溶液对金属元件进行镀镍作业后,将产生的部分含镍废水直接排放在地面,经沉淀池沉淀后排放至东坡区某河域,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此予以默许。2021年6月22日,该公司被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经检测,该企业沉淀收集池溢流口排放到厂区外的废水总镍浓度为30.2mg/L,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60.4倍。案发后,该企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赔偿了全部生态修复费用。
经东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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