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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驾驶员舒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青神县竹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竹艺大道与竹艺大道十字路口掉头时,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所幸的是此次事故两车没有发生剧烈碰撞,王某属于轻微擦伤。
此次事故认定舒某违反了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故舒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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