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东坡区、彭山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并送宠物诊所等相关机构开展狂犬病毒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继续饲养和携带外出。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对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罚款。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眉山市公安局 110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眉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38167687
免疫咨询电话: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38113966
特此通告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