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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19时21分许,朱某某驾驶川ZG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眉山仁寿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朱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300元的处罚。#四川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饮酒后自觉选择其它交通方式,千万不要酒后驾驶,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红线面前我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请切记:酒驾违法,醉驾入刑。摩托车也不例外! 来源:眉山交警直属一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