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童某某、彭某、熊某三人利用其经营的营业厅办理业务的便利,在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把客户的手机号及对应的验证码发到快手、京东、淘宝、抖音等多个APP的“拉新”微信群里,由上家完成注册,或通过扫描群主发送的“拉新”二维码注册,并发送手机号给上家,由此获取每单0.5-10元不等的好处费。经查,三被告人通过向他人发送手机号和验证码组合共计9 488条,获得非法利益28658.46元。
据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童某某、彭某、熊某三人共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人民币2865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