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理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2月一天晚上,郑某某持火药枪在禁止狩猎区域仁寿县文宫镇永革村11组“蛮洞山”及周边用射钉枪狩猎7只小鸟。经鉴定,被查获的雏鸡、山斑鸠、灰头啄木鸟、灰胸竹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物种整体价值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狩猎法规定,擅自持有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禁止狩猎的区域采取夜间照明的方式,使用射钉枪非法狩猎“三有类”保护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请判令郑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35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曾因持火药枪打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持有枪支并非法狩猎,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禁猎区内使用枪支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枪支、铅弹、铁砂子及鸟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责令被告人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35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仁寿县级以上媒体就非法狩猎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本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处。对于本人的违法行为经司法机关批评教育,讲解法律规定,我已深深认识到了错误,已认识到了自己捕猎鸟类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后果,我愿意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真诚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并且力所能及地从事一些环境保护的事情,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自己的努力。希望广大群众以我为戒,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珍惜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环境,为大美仁寿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