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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李希申请执行李国清、李志勇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国清、李志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希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国清、李志勇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国清(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630615241X),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5日,住丹棱县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被执行人:李志勇(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6704122435),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2日,住丹棱县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悬赏期限: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或本案于2023年9月15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的,本悬赏失效。
凡是首先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回款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本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支付。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和其他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来源:丹棱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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