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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不仅是捕食害虫的能手,还是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更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正因其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利益熏心的犯罪分子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 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作用。2022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汪某、杨某相约一起捉野生蟾蜍贩卖,离开时被巡逻民警挡获,现场查获非法捕获的野生蟾蜍183只,并予以扣押。次日,侦查机关将扣押的野生蟾蜍放生。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中华蟾蜍,共计183只,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现场清点,发现两只中华蟾蜍死亡,价值人民币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汪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充分考虑二人已预缴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量刑情节后,依照相关法律,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野生动物身上常常携带病毒、寄生虫,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更涉嫌违法犯罪,还会给人类带来健康隐患,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彭山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惩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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