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按照2022年眉山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确定。参加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覆盖眉山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起付线按自然年度设1次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150元。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参加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参加单建统筹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退休人员为1000元。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要建立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明确将职工参保人纳入两病管理范围,同时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功能,明确门诊共济保障方式、加强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