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其中,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两个等级,并分别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评价指标计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根据分值不同及直接判级情形设A、B、C、D四个等级。相关行为主体的基础信息通过公示后即可得初始信用评价分75分,每产生一条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可加2-8分,每产生一条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可扣2-5分,产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可直接判定信用等级。
同时,《暂行办法》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级养老机构,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对B级养老机构,实施正常监管。对C级养老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停止发放各类补贴等。对D级养老机构,派出专人督促整改并实施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