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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6年,因为缺钱向微信好友借钱,对方随即利用其急需用钱的机会,让李某某向他提供两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后李某某在明知转入银行卡的钱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500元的报酬,依然同意,并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对方转移网络诈骗资金1.7万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审法官通过庭审,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某的行为,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最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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