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对梁某某家属进行了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追究雇主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雇员受伤雇主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该案中,无法证明老文一方存在过错,故老文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王雪梅特别提醒广大劳务者在工作过中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