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审判长付宝与合议庭成员就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依次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就挖掘鱼塘的用途、面积以及复耕复垦情况向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讯问。
为进一步核实案涉耕地的复耕复垦情况,法院通知了负责对案涉耕地复耕复垦进行评查的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耕地保护中心负责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介绍情况。
据耕地保护中心负责人当庭介绍,县农业农村局耕地保护中心、县公安局、镇农业服务中心联合对案涉耕地复耕复垦情况进行了实地评查,从鱼塘复垦后地形条件、土壤质量、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当季种植作物生产水平等方面综合考量,占用耕地复垦后已达到复垦耕地质量标准,可以不再设置考察期。
法庭上,曾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