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眉山市某乡镇某手机店工作便利,获取服务对象手机,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号码发送给他人注册京东、微信、国家电网、抖音等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至案发当日,刘某某已向他人发送其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3000余条,违法所得12000余元。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12000余元。
经东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余元予以追缴。
随着数字经济对于信息的广泛收集和应用,非法采集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变得愈加严重,犯罪手段多样化。一直以来,东坡法院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