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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说给我发工资,喊我发验证码、人脸认证,结果工资没有收到,我卡里的钱却没了……”2022年6月,黄某带领沈某、王某等人到山西省务工。务工结束后,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沈某因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银行,便委托工友王某帮其查询工资是否到账,王某在自己手机上用沈某的银行卡号注册了手机银行,设置了登录密码,查询完工资到账情况后将登录密码告诉了沈某。2022年7月初,黄某、沈某、王某等人返回四川,返回时,黄某尚欠沈某1400元工资未支付。返回途中,黄某向王某提起缺钱给人发工资时,王某称自己绑定了沈某的银行卡,可将沈某银行卡内的钱转出来用。黄某遂通过王某的手机进行尝试,果然顺利转出了1元钱。试验成功后,黄某打算"进入正题”。2022年7月5日,黄某向王某索要了沈某手机银行的密码,随后以发工资为由让沈某告知其短信验证码。没想到的是,仅凭短信验证码不足以绑定沈某的手机银行。登录失败后,黄某从蒲江县驱车前往沈某所在地洪雅县东岳镇,再次以发工资为由,让沈某当场进行人脸识别登录。登录成功后,黄某便将沈某卡内的8605元转移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中。数日后,沈某发现自己银行卡的余额“不翼而飞”,经查询银行流水,得知是被黄某转走了,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全部返还沈某被盗资金,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当庭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着网络的发展,手机转账已属常见。本案中沈某因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银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本案的审理,要特别提醒大家:01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恋而悔不当初。谁认为他人愚笨不会操作手机支付等软件,就觊觎他人钱财,搞“瞒天过海”,谁就是最愚笨的人。因为很少有人会对自己手机银行中的钱财增减不闻不问,而且按照当前的信息技术手段,要追踪钱财去向,并非难事。02 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手机支付软件付款和转账的“钥匙”。不要随意使用他人的手机注册或登陆支付软件,或将自己手机交由他人操作,若确需开通手机银行等支付功能又不会操作,可到银行开通或请家人帮忙,密码一旦泄漏要及时更改,进行人脸识别、密码输入前要确认好用途再操作,谨防财物被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洪雅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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