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辜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陵州大道与陵阳大道十字路口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辜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通过路口时,降低行驶速度不闯红灯、不争道抢行,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024年4月15日,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眉山市洪雅广场南路一段41号外,一边开车一边和他人聊天,与同向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雅公安交警调查认定,杨某某因分心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拒绝分心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