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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暖事关每一个人但一些不合理收费困扰着民众对此,国家出手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出意见。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爱上海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本文转载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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