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冠城七中搭便车成都七中名称 被判赔偿100万元
2015年5月,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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