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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某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与赤壁东路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两人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李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闯红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徐某因醉酒后驾驶,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眉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