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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5日,陈某、靳某某等人在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清水油坊沟处使用电鱼工具电鱼,被分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核实,陈某等人共电死十五只虾、三条鲫鱼、三条鲢鱼、四只螃蟹、两条黄鳝、十一条泥鳅。
经鉴定陈某等人所电鱼河流系长江流域的天然水系,所使用的电鱼方法是禁用的捕捞方法。陈某、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经法院判决,陈某、靳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2个月;同时判令陈某、靳某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修复生态,增殖放流鲢鱼、鳙鱼、鲫鱼,规格5-10厘米,数量总计2000尾。2022年1月20日,在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仁寿县人民法院等部门监督下,陈某、靳某某购买鱼苗2000余条,在新区柴桑河进行增殖放流。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天府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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