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黄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WEXXX的小型轿车,沿诗书路中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218号外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由伏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伏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当事人黄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伏某无责任。
来源:眉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