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9-26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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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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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再也不电鱼了……”2022年1月20日,仁寿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视高街道共同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生态修复责任人陈某、靳某某、伍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仁寿县视高街道柴桑河段增值放流4000余尾,积极对被破坏的柴桑河水域生态进行修复。2021年6月,陈某、靳某某、伍某某使用自制的工具,在天府新区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油坊沟河道内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仁寿县检察院审查认定,陈某、靳某某、伍某某在禁渔期和长江流域天然水系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资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充分考虑三人的行为性质和犯罪情节,对陈某、靳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意侦查机关对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伍某某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据了解,该院严格落实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未成年人伍某某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考虑到伍某某参与了非法捕捞活动,确实对柴桑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要求伍某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据悉,陈某、靳某某、伍某某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视高街道办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向柴桑河视高河段放流4000余尾鱼苗。该院未成年人检察官们在现场对伍某某进行了帮教,并再次重申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伍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了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规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仁寿城事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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