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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是现在比较常见的购物优惠方式,通过收集网络平台各种优惠,从而达到商品满减,但有一些“薅羊毛”行为却游走在法律边缘。近日,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交易“薅羊毛”的诈骗案。
2021年5月,程某某在购物平台上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家网店,通过QQ群招揽虚假买家到其店铺进行虚假购物,套取购物平台一角至一百元不等的红包,并与虚假买家按约分成。同年7月,在校大学生袁某某在程某某处了解到这种“赚快钱”方式,于是袁某某也开始进行“薅羊毛”行动。 某购物平台经数据分析发现异常,遂到彭山区公安分局报警立案。彭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程某某和袁某某提起公诉,袁某某涉案金额21万余元,获利9万余元,程某某涉案金额3万余元。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情节,结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综合评判后,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薅羊毛”是现在比较常见的购物现象,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一定要注意区分合法薅羊毛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不要逾越法律边界。对法律心存敬畏,远离违法犯罪。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铤而走险进行“牟利”,这种“薅羊毛”行为万万不可取。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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