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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切实增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东坡法院以“一把手”抓执行为契机,持续强化执行力度,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载明义务的被执行人移送打击。
爱上海2月29日,东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案件由党组书记、院长白晟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9月,东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程某甲、程某乙损失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程某甲、程某乙于2008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中,东坡法院两次对杨某某实施拘留,其仍不履行,为落实上级法院涉民生案件 “三到位”要求,东坡法院搜集证据将其移送打击拒执罪。
东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杨某某在法院将其移送打击拒执罪后,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爱上海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东坡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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