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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2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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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由于您申办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属于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用房,依据《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城镇居民住宅可以用作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和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不得作为餐饮服务业经营住所(经营场所)。 拟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应提交住宅所在地相关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您需要向我局提交以下住改商证明材料:相关利益人签字同意的证明、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和街道社区同意证明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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